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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性別平等]性騷擾防治法-申訴處理實務【解答】


Q. 臺北市受理性騷擾申訴調查的案件連年呈現「成長」的趨勢。


V  


    






Q. 性平三法中。何者被害人可使用調節的方式執行法律權益?


   1.性別平等教育法。


   2.性侵害防治法。


   3.性別平等工作法。


V  4.性騷擾防治法。






Q. 場所主人有哪些防治責任可能適合的措施?


V  1.檢討空間安全。


V  2.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維護。


V  3.通知警察到場。


V  4.協助申訴及證據保全。






Q. 關於性騷擾的定義,何者正確?


V  1.與「性」或「性別」有關、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、覺得被冒犯、被侮辱的言行舉止。


V  2.可能發生在異性及同性間,不論男女都有可能成為騷擾者或被騷擾者。


V  3.常發生於上對下權力不對等關係中。


    4.被害人沒有意圖就不是。






Q. 嘲諷、羞辱或貶抑被行為人的生理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價值或尊嚴者都是性別騷擾。


V  


    






Q. 性騷擾防治法對於場所主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?


V  1.組織之成員、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,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。


   2.組織之成員、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,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,不需要揭示。


   3.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,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正。


   4.性騷擾防治法中有效補救措施與性工法相同。






Q. 性平三法指的是哪些?


V  1.性別平等教育法。


    2.性侵害防治法。


V  3.性別平等工作法。


V  4.性騷擾防治法。






Q. 對於未成年性騷法申訴時效,何者正確?


V  1.若是未成年時發生性騷擾事件,在成年後的3年皆可申訴。


   2.性騷擾發生起5年內。


   3.性騷擾發生起7年內。


   4.性騷擾發生起10年內。






Q. 場所主人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,可處2萬以上、20萬以下的罰鍰。


V  


    






Q.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敘述後者錯誤?


    1.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。


    2.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。


V  3.工作場所之性騷擾事件。


    4.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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